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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原信:

調查結果:文真,但已不符時宜。

穿拖鞋不能騎機車的規定,確實存在過,但在民國75年就已經廢除,現在警察也不能以此來對民眾開罰單。


調查報告:
追追追小組/調查報導

在台灣,機車可說是大家成長的回憶,不論是買菜、上班、把妹、甚至環島,都得靠它;因此,關於騎機車的交通法規也就顯得特別重要了。最近網路有個傳言,說騎車如果穿拖鞋,交通警察會罰錢。這傳言,連追追追小組看到都傻眼。但眼見許多網友言之鑿鑿,還說駕照考試時曾遇過這考題,到底我國交通法規,是不是真的有這條規定?

在大甲溪查案之前,特地先請教組內「年紀稍長」的蘭陽溪。不願透漏年紀的蘭陽溪表示「好像有聽過」,卻不願透漏更多時間細節。即便如此,大甲溪有了調查的方向,馬上開始著手調查民國六十年以前的交通法規。

經過調查之後發現,原來在過去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裡,還真的有這條「穿拖鞋不能騎機車」的規定;而且條文不只禁止穿拖鞋,就連穿木屐、或只穿背心或內褲,一樣都會被罰錢。根據當時規定,違反者,依法可處罰鍰50到100元。

不過各位也不必太擔心,因為這條法規已經不再使用。根據立法院的法條沿革說明,在民國75年5月13號頒布的修正條例裡,就已經將此條文刪除。在此,我們也附上被刪除之前的條文:

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五十元以上、一百元以下罰鍰:
  一、赤足或穿木屐、拖鞋者。
  二、僅著背心、內褲者。
  三、營業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。

參見:

此外,大甲溪也請教了許多員警,這些員警皆表示,他們從未使用過這條條文來開民眾罰單;當然,時至今日,他們也不可能用廢除的條文來開罰了。

經以上調查,穿拖鞋不能騎機車的規定,確實存在過,但在民國75年就已經廢除,警察也不能以此為由對民眾開罰單。所以大家就不必害怕他人眼光,大膽地穿著拖鞋、木屐、背心、內褲(這個請審慎考慮)騎機車,迎接美好夏天的來臨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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